连江县琯头镇塘下村民委员会诉福建粗芦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合同效力;证据认定;土地承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19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青

吴一萍

黄锋

代理律师:

林柏冬

黄孝明

蔡来宽

法官解说
1、《土地承包合同经乡镇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要以何种形式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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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连江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33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1989号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江县琯头镇塘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行纪,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粗芦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孝明、蔡来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青,审判员:吴淑光;人民陪审员:谢逞辉。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青;审判员:吴一萍,代理审判员:黄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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