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诉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美雅花园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卓小康

周秀清

杨淑艳

代理律师:

黄家美

魏斯文

黄家美

林金凤

刘承铤

法官解说
本案重点在于如何认定幼儿园的安全保护义务,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后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1。
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黄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家美、魏斯文,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家美林金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美雅花园幼儿园。
负责人:陈向前,系该幼儿园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承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林祥军、陈小兰;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小康;代理审判员:周秀清、杨淑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2目;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