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 不当得利;真伪不明;证明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郑秀琴

林智远

陈雯

代理律师:

林丰夏

林斌

李积忠

法官解说
该案例典型的体现了两级法院对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理解不同所引起的诉讼结果的不同。笔者认为,实务工作者应当不当得利的历史沿革和构成要件有一清晰的概念,明确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原意。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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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2,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丰夏、林斌,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1,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积忠,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人员:审判员陈建忠。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秀琴;代理审判员林智远;代理审判员陈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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