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不服福清市江镜镇江镜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案 村民委员会;法定职责;村民自治;住宅建设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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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69号判决书。
2.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1。
被告(被上诉人):福清市江镜镇江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清市江镜镇江镜村。
法定代表人:何某2,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莉;人民陪审员林敦吾、郭琅。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代理审判员:朱瀚杰郑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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