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罗某、蒲某、四川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身体权案 民事 商场管理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3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倩

李学英

施宇

代理律师:

周杰

卢思位

禹佳

董杰

魏宝锋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一、商场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
被告苏宁电器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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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343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周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思位,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被告:蒲某。
委托代理人:禹佳,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京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高升桥店。
负责人陶京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宝锋,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成都和瑞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立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倩;人民陪审员:李学英;人民陪审员:施宇。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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