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诉狄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民事 金融借款 合同解除权 继续履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武侯民初字第4499号
审理法官:

闵筱

代理律师:

潘科

法官解说
1.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借款人连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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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武侯民初字第4499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负责人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
被告: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闵筱。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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