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成都摩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民事 作品 网络传播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摩门公司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麦维公司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腾讯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6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佳梅

郭静

曾英

代理律师:

余力

麦欣

魏宝锋

魏宝锋

李爱淋

李新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团购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二是对团购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以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一、 对团购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团购组织者在网络团购活动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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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675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欣,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摩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门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芯源、摩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宝锋,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麦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维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芯源、麦维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魏宝锋,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腾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淋,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平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佳梅;代理审判员:郭静;人民陪审员:曾英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9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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