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1与彭某、钟某2返还原物案 宅基地使用权;户主;共有财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6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欣

林璇

林永情

代理律师:

连新华

法官解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七、结语
本案经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主动撤诉。若本案调解不成,该案上述两种结论结案,产生的社会效果均不尽人意。第一种处理意见导致本案被告现无力购置住宅,其居住权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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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61号裁定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钟某1。
委托代理人:连新华,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2。
被告:钟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审判员:林璇;人民陪审员:林永情。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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