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济南市天桥区长兴电子装配部劳动争议案 二倍工资;时效; 惩罚性赔偿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济南天桥天润法律服务所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1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文霞

法官解说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二倍工资"责任的计算以及适用的时效问题。
1、"二倍工资"责任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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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110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世明,济南天桥天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长兴电子装配部。
负责人:麻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梁艳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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