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生公寓A1/A2号楼的全体业主诉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民事 商品房销售合同 格式条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

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31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那卓

周海鹏

韩彩霞

代理律师:

阴秀文

高婷婷

王伟

法官解说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在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的保险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被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到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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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㈠、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29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3135号判决书。
㈡、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
㈢、诉讼双方
原告: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60号/62号花生公寓A1/A2号楼的全体业主。
诉讼代表人:於某、吴某、丁某、许某。
委托代理人:阴秀文、高婷婷,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㈣、审级:二审。
㈤、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平丽;审判员:李玲玲;人民陪审员:金凤。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那卓;审判员:周海鹏;人民陪审员:韩彩霞。
㈥、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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