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梁某民间借贷案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借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鹿寨县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7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媚媚

熊佩云

司英华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一审中,被告梁某认为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已逝的丈夫黄某所签,但是举出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例如被告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被告及其丈夫生前的工资收入数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证明被告及其丈夫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000元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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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30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730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邱启辉,广西鹿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
主审人:韦成三。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媚媚;审判员:熊佩云;代理审判员:司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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