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诉姜某等借款合同案 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借款用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再上字第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秀娟

彭善成

陈忠

代理律师:

山明

法官解说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故保证合同是服从于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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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0)商字第1334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商再字第2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再上字第35号判决书。
(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告(上诉人、申诉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山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广新;人民陪审员:杨敬贺、周芬。
再审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强;审判员:刘子瑜李向欣。
再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秀娟;审判员:彭善成、陈忠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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