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证据效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8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海河

陈天丛

康艳平

代理律师:

麻雅良

张英杰

温红

张元媛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为原告薛某对本院查封的解放半挂车及切割木料机是否拥有所有权。对此,原告提供了七项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但是经过本院深入的调查核实,除第一项证据证明原告薛某与薛大勇为同一人外,其他六项证据均被推翻。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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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838号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又名薛某1)。
委托代理人:麻雅良,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河北省任丘市人。
委托代理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1,河北省任丘市人。
第三人:刘某,河北省任丘市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河;人民陪审员:陈天丛、康艳平。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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