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1诉蒋某2等法定继承案 民事 法定继承 家庭共同财产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大竹县人民法院 (2012)民初字第2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忠山

唐定才

蔡奎

代理律师:

冯杰

陈光建

张泽建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处在于第一:草契格和房地卖契本上的业主是一人或是二人,还是家庭共同共有;第二:"某全"二字是何时何人加上的,擦刮掉"某全"是何时何人所为的。
1.根据现有证据,草契格和房地卖契本上的业主是蒋某2,"某全"是加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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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大竹县人民法院 (2012)民初字第280号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蒋某1,男,生于1939年11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达县。
委托代理人:冯杰(特别授权),陈光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2,男,生于1931年10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蒋某3(特别授权),男,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系被告蒋某2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泽建,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4,女,生于1949年8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忠山;审判员:唐定才;人民陪审员:蔡奎。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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