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诉涂某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划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

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在交警部门未能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进行责任划分
文书字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6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崇富

代理律师:

袁成鑫

龚晓红

肖媛

法官解说
因交通部门没有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所以正确处理该案的一个前提就是,如何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事故发生现场等因素进行责任划分。在本案中,受案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在雨夜的十字路口等客观情境,判定肇事司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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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687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史某,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李某,女,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成鑫,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张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晓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媛,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崇富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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