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邓某健康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侵权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杨建军

冷丽艳

韦伟成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李某酒后在娱乐场所消费,上楼时不慎致伤,作为经营者的被告邓某是否应担未尽义务之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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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
(二)案由:健康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丽艳,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能勇,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杭德冰。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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