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重庆华帆科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赔偿范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

重庆华帆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62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左庆凯

李兰

曾尚国

代理律师:

蒋钦浩

法官解说
该案的争议在于,原告因未购买交强险,导致应由保险赔偿的损失最终由自己承担,该项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该争议焦点涉及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一、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被界定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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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6218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蒋钦浩,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重庆华帆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庆凯;人民陪审员:李兰、曾尚国。
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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