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案(过错推定) 高空坠物;过错推定;不可抗力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

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请
文书字号: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20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永

张春法

刘爱英

代理律师:

董孝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各方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采过错推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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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2034号判决书。
2.案由: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生于1960年2月27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长清分公司。
负责人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71年3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永;人民陪审员:张春法、刘爱英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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