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北京冀东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关照保护义务;赔偿责任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反映了如何在审判实践中确认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又称安全关照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保护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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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安全保障义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考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
被告北京冀东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悦;人民陪审员董淑清姜桂梅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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