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给付定金;债权担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15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却存在两个极有争议的焦点:一是关于代理权限范围的问题;二是关于被告退还12万元定金且原告返还定金收据的事实如何定性的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其产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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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76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1577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亚运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北京北方银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程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阴虹;代理审判员:朱英俊魏应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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