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瓦庄煤矿等工伤待遇案 民事 协议管辖 劳动合同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

瓦庄煤矿

瓦庄煤矿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6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

史善军

张翼

法官解说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笔者以本案的具体案情为依托,试作如下分析: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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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11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687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瓦庄煤矿(以下简称瓦庄煤矿)。
负责人:徐某1,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瓦庄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豆某,该煤矿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白文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瓦庄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某2,该煤矿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王道强;人民陪审员:钦伦涛、王振勇。
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张建;审判员:史善军、张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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