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

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民行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勇

刘文广

郭钊铭

代理律师:

廖权方

法官解说
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该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应作适当宽松的理解。即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未经医疗机关抢救死亡的也应视同工伤。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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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民行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廖权方,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勇;审判员:刘文广;人民陪审员:郭钊铭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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