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事实不清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

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

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木业城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木业城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齐新民

林伊鸣

陈玉娥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澄海人社局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且因为实践中出现过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串供骗取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情况,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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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2)汕澄法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3号判决书
2、 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齐新民,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澄海人社局"),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党政办公大楼13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伊鸣、陈玉娥,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木业城(下称"莱芜木业城"),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园区。
负责人邱富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木业城职员。
委托代理人詹某,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木业城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审判员:陈琏、林培森。
二审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楚纯;审判员:谢及凯陈壮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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