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汕头潮南支行诉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张某借款合同案 合同成立;违约责任;合同履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2)汕南法民二初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镇喜

肖育农

吴国坤

代理律师:

杜绍宇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贷款人是否应依约履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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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2)汕南法民二初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汕头潮南支行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绍宇,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张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镇喜;审判员:肖育农;人民陪审员:吴国坤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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