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黄某等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雇佣;承揽;过错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春变

彭晓春

施伟强

代理律师:

陈少群

法官解说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到本案,黄某与舒某1约定由舒某1包工包料,并由其雇佣工人完成工作,故两者应系承揽合同关系,所以应适...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4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雇工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饶某,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黄某,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少群,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舒某1,又名舒某2,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王健茹
二审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春变;代理审判员:彭晓春、施伟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