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诉汕头新大众购物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保管合同;附随义务;消费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海凌

杨建平

郑晓婷

代理律师:

曾爱东

陈伟力

曾爱东

陈伟力

法官解说
近年来,商场门口丢失车辆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便起诉商场。对于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各地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要从当事人与商场之间是否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及商场是否承担停车保...
展开

(一)首部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某。
被告:汕头新大众购物有限公司华山商场。
负责人:王某某、汕头新大众购物有限公司华山商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爱东、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力、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新大众购物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汕头新大众购物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爱东、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力、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陈海凌 杨建平 郑晓婷。
6. 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