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敬记塑胶厂有限公司诉江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关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劳终字第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庆文

陈志敏

刘邦中

代理律师:

王鸿杰

黄奎美

法官解说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1)江蓬法劳初字第4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劳终字第44号判决书
(二)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江门敬记塑胶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鸿杰,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黄奎美,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法官:罗虹毅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庆文;审判员:陈志敏;代理审判员:刘邦中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