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1诉戴某2、戴某3林业承包合同案 重大误解;心理状态;意思表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吴春梅

李立辉

蔡镇海

代理律师:

杨新华

索茂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戴某1与戴某2、戴某3在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时,是否对涉案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作为可撤销合同的理由,规定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但这些立法并没有对何为重大误解作出具体规定,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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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开平市人民法院(2011)开法民二初字第201号。
二审判决书: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民二终字第69号。
2、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戴某1,女,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新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锦芬,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戴某2,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上诉人):戴某3,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索茂军,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赵翠红,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
第三人:开平市赤水镇松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南村委会"),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松南村。
负责人:张某。
第三人:吴某,女,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
第三人:马某,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耀林;审判员:赖中文;代理审判员:梁伟青。
二审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春梅;审判员:李立辉;代理审判员:蔡镇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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