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某公司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社局行政认定案 工伤认定;本指标中;主观因素;单位利益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分别系该局劳动监察分局

分别系该局劳动监察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

江门市新会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温友华

曹富荣

张海疆

代理律师:

李健强

王剑明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焦点如何认定员工的工作内涵,包括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性质。
1、工伤认定中的"三要素"分析。我国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这三条从三个方面对何为工伤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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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1)江新法行初字第51号
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门精工电镀有限公司(下称"电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新会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麦某,分别系该局劳动监察分局局长、科员。
原审第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健强,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明,江门市新会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兆京,审判员:熊永尧、吴万安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友华,审判员:曹富荣张海疆
6、审结时间
一审:2011年11月17日
二审: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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