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贪污、受贿案 村委干部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及案件的定性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柳江县土博镇中村

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

柳江县土博镇中村村委

柳江县土博镇中村党支部

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淑蓉

韦英

覃姣红

代理律师:

覃忠师

韦振健

法官解说
近年来,村委干部侵吞骗取低保金及危房改造补助款案件越来越多。村委干部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该类案件构成侵占罪,因政府已将低保金和危房补助款打入私人存折帐户,所侵占的对象是私人财产,而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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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贪污、受贿罪
(三)诉讼双方:
公讼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64年生,捕前任柳江县土博镇中村村委主任。
辩护人覃忠师,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1,男,1965生,捕前任柳江县土博镇中村村委副主任。
辩护人兰某,男,1965年生,自由职业者,系被告人韦某1亲属。
被告人莫某,男,1951生,捕前任柳江县土博镇中村党支部书记。
辩护人韦振健,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淑蓉;人民陪审员:韦英覃姣红
(六)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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