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抢劫案 抢劫罪;精神发育迟滞者;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刑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乙霖

韦英

覃姣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精神发育迟滞者是现代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智力低下的影响,常使患者对客观事物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损,因此表现出思维、行为简单、幼稚,法律、道德观念薄弱,不能依正常辨认而恰当地决定、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的被告人熊某系轻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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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刑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孛羚
被告人熊某,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因涉嫌犯抢劫罪,2012年3月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熊某2,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熊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熊某3,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熊某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刘志军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覃杏华,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乙霖;人民陪审员:韦英覃姣红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30日(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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