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谢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债权撤销权;举证责任;债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郏鹏洁

韦晓红

韦清鸾

代理律师:

冯鲜祥

雷敬雅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及举证责任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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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2)江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原告吴某。
原告罗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鲜祥,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被告覃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计某。
被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雷敬雅,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郏鹏洁;人民陪审员:韦晓红、韦清鸾。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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