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某等代位权案 民事 代位权 借款合同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城县一中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金生

郭亚宁

陈华

法官解说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合同法》制定之前的我国民商法中,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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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林某1(系刘某之夫),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1949年11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
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林某,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大城县一中教师,住大城县。
第三人姚某1,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第三人孙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姚某2,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海,审判员:刘春景,人民陪审员刘锦彪。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金生,审判员:郭亚宁,审判员:陈华
6、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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