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用人单位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59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周长系第三人外派至张家港项目工地工作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关键在于查明周长在外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的事实,以及针对该事实,当事人如何完成举证。
1、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中负有结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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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594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唐开前,江苏省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雅奎,局长。
委托代理人褚国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为群,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拜耳技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目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MARTIN FRANKE,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徐玉良;审判员:唐世奋,代理审判员:钟渊。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任静远刘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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