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组织残疾人乞讨案 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残疾人 诱骗
案由: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7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周欣

张金玉

吴斌

代理律师:

陆俊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反映的问题在于:一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之构成要件界定?二是被告人李某某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认定?三是对本罪的情节严重应如何理解?
1、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之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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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366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7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组织残疾人乞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叶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因本案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俊,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肖波;代理审判员:师坤鹏;人民陪审员:俞嗣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周欣;代理审判员:张金玉;代理审判员:吴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5日。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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