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利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工作原因;因果关系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工伤认定三要素以"工作原因"为核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本案中,马雪峰受伤时间在当天下班后的19点左右,受伤地点在案外人杨玉国家中,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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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21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9号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飞利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珏,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豆江艳,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马雪峰。
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陆琴;代理审判员:沈雯孙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代理审判员:姚佐莲殷唯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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