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抢夺案 诈骗罪;抢夺罪;诈骗和抢夺相交织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443号
审理法官:

何仁利

章丽斌

李倩岚

代理律师:

王本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在诈骗过程中乘人不备携带财物逃逸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主审人从被害人意识到财物被侵犯的时间节点、被告人对财物的控制程度、被告人使用的手段相对作用大小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结合案件实际厘清了抢夺行为与诈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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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777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443号。
2、案由: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长春。
被告人(上诉人):蔡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指定辩护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枝;代理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俞施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仁利;代理审判员:章丽斌;代理审判员:李倩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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