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二人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实体赌场;情节严重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558号
审理法官:

孙国祥

刘忠伟

朱雯雯

代理律师:

王兵

赵雪华

徐军

杨毅琼

法官解说
开设赌场罪是指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成为开设实体赌场。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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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813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558号。
2、案由:开设赌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伟。
被告人:陈某1,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兵,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雪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徐军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女,1985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2年4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杨毅琼,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枝;代理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祥;审判员:刘忠伟;代理审判员:朱雯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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