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房屋买卖;二手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17号
审理法官:

张晓频

徐江

王伟

代理律师:

韩国权

林红斌

苏赟春

法官解说
一、出卖人确应就其出售的二手房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法律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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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2012)宝民三(民)初字第179号
二审:(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17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原告刘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国权,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赟春,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张继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徐江   代理审判员: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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