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圣态建筑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行政程序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0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长期以来,行政程序证明责任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区别一直未被重视。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行为,简单的不做区分而盲目地认为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均要有确凿证据的审查方法,不仅会加重行政机关的证明负担,而且不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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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黄浦行初字第127号
二审判决书:(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408号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圣态建筑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圣态公司)。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黄浦人保局)。
第三人郭建华。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艳姮、审判员:訾莉娜、人民陪审员:梅德金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浩方、代理审判员沈莉萍俞如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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