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 走私普通货物罪;自首;如实供述
案由:
走私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

常熟市聚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佳奇公司

力天公司

德美公司

良虹公司

迅达公司

益丰公司

横浜厂

德胜公司

聚福公司

美灵厂

国红公司

江海公司

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

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刑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吴志梅

贾凤英

姜云英

代理律师:

狄青

何翠竹

邵永刚

陈楚裕

李剑锋

葛德生

邱晓明

管红霞

法官解说
本案侦查人员在确定被告单位具有走私犯罪嫌疑至上述单位调查时,其主管人员到案的情形有三种:1、庄某、黄某、王某5、杜某等四人当时不在单位,接员工或侦查人员电话,缉私局到公司找其调查或调查机器进口涉嫌走私,要求其回单位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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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29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刑终字第84号。
2、案由:走私普通货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朱一峰。
被告人庄某(上诉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汉族,系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狄青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上诉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汉族,系常熟市聚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翠竹、邵永刚,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苏州市佳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奇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
诉讼代表人谈某,佳奇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力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
诉讼代表人符某,力天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表人沈某,德美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良虹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
诉讼代表人王某3,迅达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益丰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横浜印刷厂(以下简称横浜厂),法定代表人黄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横浜厂员工。
被告单位苏州德胜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姚某,德胜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常熟市聚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
诉讼代表人姚某2,聚福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苏州市美灵彩印包装厂(以下间称美灵厂),法定代表人孙某。
诉讼代表人冯某,美灵厂员工。
被告单位嘉兴国红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红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4,国红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无锡江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
诉讼代表人苏某,江海公司员工。
被告人钱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汉族,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广东省潮阳县人,汉族,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5,1955年1月26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汉族,2011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剑锋,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2011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德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上诉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汉族,2011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上海市人,汉族,2011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吴江县人,汉族,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3(上诉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汉族,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2,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汉族,2011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晓明、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汉族,2011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2011年1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上海市人,汉族,201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长坤;代理审判员;巩一鸣;人民陪审员:闻富国。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志梅;代理审判员:贾凤英;代理审判员:姜云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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