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梅西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名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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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初字第58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梅西斯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福建南安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捷爽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李国泉;代理审判员:凌宗亮;人民陪审员:余震源。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光文;审判员:马剑峰;代理审判员:陶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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