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刑初字第1028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海涛。
被告人:陈某2,男。因本案判处缓刑未予羁押。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长超;人民陪审员:刘继兰、汪金楼。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2在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承接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条件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其女儿陈某联系时任沭阳县X镇副镇长的项某(已判刑),请托项某利用负责沭阳县X镇城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其承接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陈某2先后四次通过陈某向项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承接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条件的情况下,经其女儿陈某联系时任沭阳县X镇副镇长的项某(已判刑),请托项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承接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陈某2先后四次通过陈某向项某贿赂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2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行贿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2为感谢项某为其在承接X镇"某"小区房屋拆除工程中提供帮助,通过陈某向项某贿赂人民币2万元。
2.200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2为感谢项某为其在承接X镇"某"小区房屋拆除工程中提供帮助,通过陈某向项某贿赂人民币1万元。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2为感谢项某为其在承接X镇"某"小区房屋拆除工程中提供帮助,通过陈某向项某贿赂人民币4万元。
4.2008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2为感谢项某为其在承接X镇"某"小区房屋拆除工程中提供帮助,通过陈某向项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2供述:证明其为承接房屋拆除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委托陈某向项某行贿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2.证人项某、陈某等7人的证言:证明行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经过等事实。
3.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证明承接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资质条件等。
4.江苏省沭阳法院(2011)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受贿人项某已被一审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2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2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解说
刑法第389条的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了行贿罪的两种不同情况。在审理行贿案过程中,如何认定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关系到定案时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手段不正当说"。认为只要是通过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2、"非法利益说"。1985年"两高"《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出台之后,该解答规定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3、"不应得利益说"。认为通过行贿手段得到了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都是不正当利益。4、"受贿人渎职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的要求加以认定。以上四种观点均 有 其 合 理 的 成 分 ,但不 能 全 面 揭 示 本 质。
1999年3月4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帮助和方便条件。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司法依据。《通知》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有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法,如果这种利益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那么,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性质本身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所以该利益的取得必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要求,才能得以实现,否则该利益无法实现。(2)如果行为人意图谋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取得的,那么,这种利益的性质发生了转变,成为"不正当利益"。
2."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标准
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应从两个标准进行判断:取得利益的手段是否正当?利益本身性质是否正当?综合认定。《通知》采用"实体违规"和"程序违规"两个方面认定,所谓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谋取的是违法的利益,一般表现为国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义务不当免除两种情形,是利益性质的界定;所谓程序违规是受贿人违反职务的要求和程序的规定,为行贿人谋利,如应当报批而没有报批,应当研究而个人决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等等。实质上,是取得利益的不正当手段造成的结果,体现出对"手段不正当说"的吸收。
综上, 本案认定行为人陈某2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犯罪。
(季 艳)
【裁判要旨】行贿案件中,认定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主要需要判断取得利益的手段是否正当,利益本身性质是否正当,即包括"实体违规"和"程序违规"两个方面。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谋取的是违法的利益,一般表现为国家禁止性的利益和特定义务不当免除;程序违规是受贿人违反职务的要求和程序的规定,为行贿人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