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等抢劫案 抢劫罪;取保候审;自首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曹云霞

法官解说
被告人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潜逃,后又主动归案,且认罪态度较好,对于其主动归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审判期间,存在分歧。
笔者认同被告人宋某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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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海峰、王德庆。
被告人:周某1(曾用名周某2),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云霞,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初中技校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1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战杰;审判员:袁延涛于晓艳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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