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使他人违章驾驶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子恩

李治宏

周若春

代理律师:

黄尚国

李元锋

法官解说
被告人赵某提出对方车辆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当时对方车辆已避让且已停靠在路边,对方车辆不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对方车辆超营运线路营运。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调整,不能以此认定对方车辆有过错。法官不可能是样样精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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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全旺。
被告人赵某(上诉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河南省临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尚国,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上诉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珠国;审判员:苏  倩、黄启任。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子恩;审判员:李治宏、周若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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