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从旧兼从轻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河选矿厂保卫科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刑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韦汉克

黄国斌

甘耐芬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定性。案件发生于1987年至1988年间,甘某被逮捕、审判时间在2011年至2012年间,而其他同案犯则在1992年间被捕受审,经二审终审之后刑罚均已执行完毕,其中一人已被核准执行死刑,其余同案适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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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刑二初字第8号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剑诚。
被告人甘某(曾用名甘XX,外号"六七"),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广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河选矿厂保卫科保卫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汉克;审判员黄国斌、甘耐芬。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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