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黄某诉李某、覃某民间借贷案 证据;录音光盘;证明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

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

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再字第6号
审理法官:

黄家国

李正柳

邵彬

代理律师:

韦朗舒

法官解说
公民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基于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发生,借贷关系成立时,双方一般仅以签订借条等为依据。而在"六合彩"等赌博盛行的今天,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赌债交合得真假难辨,不管法律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样,法院在审理这类疑似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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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07)丹民初字第28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再字第6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仲波,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系陆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二审):罗仲波,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朗舒,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系李某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丹兵;审判员:向兆恒;审判员:杨通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家国;审判员:李正柳;审判员:邵彬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7年7月11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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