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高某、沾河林业局北方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合同;工程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沾河林业局北方建筑安装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2)沾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秀国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高某的诉讼主体问题,被告高某在答辩中称自己不构成本案的被告,因自己是受案外人梁某的委托在承包合同上签的字,承包的所有事项与其无关。笔者认为,被告高某经案外人梁某的委托在钢筋转包合同上签了字,其行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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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2012)沾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沾河林业局北方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职务:沾河林业局北方建筑安装公司副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审判员:刘秀国
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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