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犯集资诈骗案 以口口相传、以人传人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由:
集资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具备" 非法集资"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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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集资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 31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荣锋谢清峰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志同;审判员:陈希进陈志煌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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