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王某个人合伙案 借款;合伙;合伙协议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6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伟平

杜志高

吴南海

法官解说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因其具有门槛低、无出资额限制、形式灵活等优势,在一些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广泛存在。个人合伙与其他公司、企业法人不同,一般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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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民初字第24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683号判决书;
2.案由
个人合伙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伟平,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杜志高、吴南海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翔峥:代理审判员:林舒岚;人民陪审员:傅灿烽。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海峰:审判员:戴强吴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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